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机动车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检验的,应给予强制报废。车主张秀强、邓肖名下的重型货车琼D62210、琼D63719,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详见见附件),应予以强制报废,现将其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进行通告作废,请机动车所有人在通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东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办理注销业务,因逾期不办理的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车辆所有人负责。
特此通告
附件:《重型货车逾期未报废标准明细表》
东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7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