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
制定日期与单位
|
2013年4月25日,国务院
|
目标
|
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
重点
|
·票价:门票涨价要举行听证。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严格控制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上涨,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其必要性、合理性。
·团费:不得以不合理低价“揽客”。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诱导、欺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导游:严重违法作业。旅行社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组团社应当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
·安全:禁止景区超载接待。游客景区不符合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景区在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向当地政府报告、未及时疏导分流,或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游客,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影响
|
·旅游法颁布实施,有利于转变旅游发展方式、调整旅游产业和产品结构,有利于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协调行业管理关系、促进旅游业及相关行业发展,还有利于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使我国从旅游大国发展成为旅游强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