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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震局
【日期】2011-08-25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一、单位简况 

   东方市地震局,加挂“东方市抗震办公室”的牌子。 

   东方市地震局负责人:吉赛云

   东方市地震局办公地点:东方市委2号办公楼二楼 

   东方市地震局联系电话:089825534438

 

二、隶属关系 

  东方市地震局直属市政府管理,是东方市人民政府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正科级事业单位。 

三、工作任务和职责范围 

  1、宣传和贯彻防震减灾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行政。 

  2、在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及上级地震部门的指导下,部署全市的防震减灾各项工作,并指导、检查、监督下属所、台站的贯彻落实情况。 

  3、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协助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震时应急救灾工作。 

  4、负责制定短期和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制度,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负责地震台网建设,管理好地震台网;负责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管理好“三合一”联络网工作。 

  5、负责编制防震减灾规划;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和震灾预测等工作。 

  6、负责编制本行政区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组织检查落实;负责开展地震应急模拟演练。 

  7、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依法查处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的行为。 

  8、负责地震科普知识的宣传普及,以及地震科技知识的应用和推广。 

  9、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内设机构设置 

  东方市地震局内设办公室、科技监测股、综合防御股。 

  六、东方市地震局下属单位 

  1、东方市数字化地震台:该台负责管理和具体从事地震监测等工作,核定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设台长1名,专业技术人员3名。 

  2、东方市地震安全性评价所:该所协助局做好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程抗震加固、地震安全性评价等的管理、评价工作。该单位按企业性质管理,核定自筹事业编制7名,单位领导1名。 

  东方市行政审批事项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东方市地震局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法律依据:《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四款);《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海南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三、申请条件: 

  (一)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 

  依法应当开展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已委托具有相应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完成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且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已通过省或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 

  (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在我市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 

  四、申请材料: 

  (一)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 

  1.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2份);委托申请的,还需提交委托申请书(原件1份); 

  2. 省或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出具的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意见书(原件1份); 

  3.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正本及副本各1份); 

  4.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1. 东方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申报表(原件2份); 

  2.工程场地抗震设防技术报告(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或抗震设防要求参数报告或抗震设防要求技术咨询报告)(正本及副本各1份)。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单位)申请→窗口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退补→主办科员审查→分管领导审查→主要领导签批→(备注:1. 重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由市地震局报海南省地震局备案;2.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核电站、核设施建设工程和地震小区划,抗震设防要求由中国地震局审批)窗口发放批件 

六、办理时限: 

  1. 法定办结时限: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 

  2. 承诺办结时限: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由省地震局或中国地震局审批的,时间另计 

  七、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192号)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市政务中心市地震局窗口:38936275 

  投诉电话:市地震局:25534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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