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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日期】2010-08-30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东方市司法局网 

一、简介  

  东方市司法局是主管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成立于19813月,前身系原东方县司法局。198711月,东方县改为东方黎族自治县后,改称东方黎族自治县司法局。19973月东方撤县改市后,改称东方市司法局,内设办公室、法制宣传工作室、基层工作室、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室、律师与公证工作指导室和法律援助中心,下设八所司法所、感城司法所、三家司法所、四更司法所、大田司法所、东河司法所、新龙司法所、板桥司法所、天安司法所和江边司法所等10个司法所,现有行政编制40名(司法所编制17名),事业编制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二、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司法行政工作政策、规章和发展计划、规划。  

  2、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市的法制宣传和法律常识普及规划,指导、协调各乡镇、各行业进行依法治理。
    3
、指导和管理全市的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司法助理员队伍建设。
   4
、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组织指导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5、管理全市的公证、律师工作。
    6
、指导和管理全市的法律援助和法律顾问工作。
    7
、指导和管理全市的司法鉴定工作,实施仲裁登记。
    8
、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领导分工 

  1、李德深 (局党组书记、局长)
   
主持司法局全面工作。 
   
2
、周志海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公证、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 

  3、林如龙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办公室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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