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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工作委员会
【日期】2012-08-30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机构职能:

  (1)受常委会的委托,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中的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有关申诉案件,进行检查,提出报告;

  (2)负责对全国、省人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意见的征集和上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抓好法律宣传和普法工作;

  (3)对市政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所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决议、命令、规章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常委会审议决定;

  (4)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向常委会领导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并具体做好转办和催办工作;

  (5)围绕常委会审议的有关问题和本工作室的职责,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问题提供依据;

  (6)办理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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