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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现行优惠投资政策之三——土地政策
【日期】2010-08-11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三、土地政策

22.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依法以出让方式,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开发,出让年限最长可达50年。

23.因特殊情况,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对外承包期限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承包期限,报经省政府批准可以长于30年。

24.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者按规定支付租金,并按合同约定完成开发后,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转让、转租或依法抵押。

25.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如果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占地企业又确有投资能力,愿意继续投资的,在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后,可允许其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投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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