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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保障性住房政策宣传手册
【日期】2013-05-21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东方市保障性住房政策宣传手册是根据《东方市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核工作方案》(东府【2011】3号)编写。 

  一、什么是保障性住房? 

  答: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向本市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出租、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二、保障对象是谁? 

  答:保障对象为全市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在420元以下)、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在420元以上(含420元)、1500元以下)及包括财政供养人员在内的住房困难家庭。其中: 

  (1)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低保和低收入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困难家庭,同时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 

  (2)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暂无支付能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者; 

  (3)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为有一定支付能力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内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 

  (4)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为包括财政供养人员在内的、需要改善住房条件但支付能力欠缺、难以进入商品房市场的中等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 

  三、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是什么? 

  答: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以中小套型为主,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按下列标准控制:廉租住房以50平方米以下为主;公共租赁住房以60平方米以下为主;经济适用住房以60平方米左右为主,可参照我省职工住宅建筑面积标准适度控制;限价商品住房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 

  四、申请廉租住房或租赁补贴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廉租住房或租赁补贴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为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抚养关系; 

  (2)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3)由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材料。 

  五、申请廉租住房或租赁补贴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廉租住房或租赁补贴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廉租住房配租或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审批表; 

  (2)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及户口簿; 

  (3)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材料; 

  (4)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居委会作出调查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5)其他证明材料。 

  规定的材料所涉及的各类证件、合同及证明材料,应当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六、申请廉租住房或租赁补贴的审批程序有哪些? 

  答:申请廉租住房或租赁补贴的审批程序为: 

  (1)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接受并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单;材料不齐全的,窗口受理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2)初审。由窗口工作人员送交住房保障股初审(10个工作日)。 

  (3)审核。窗口受理后,派出调查队进行实地调查(20个工作日)。调查后将材料提交局务会议(纪检派驻组参加)讨论。符合条件的给予公示(7天),不符合条件的发给书面通知。 

  (4)核准。公示后提交市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核准。 

  七、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符合下列条件: 

  (1)无自有住房或者未租住公有住房; 

  (2)已与当地用人单位签订并履行2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 

  (3)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中等偏下收入线标准; 

  (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审批表;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 

  (3)用人单位证明、劳动用人合同及社保证明; 

  (4)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5)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材料; 

  (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规定的材料所涉及的各类证件、合同及证明材料,应当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九、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批程序有哪些? 

  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批程序为: 

  (1)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接受并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单;材料不齐全的,窗口受理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2)初审。由窗口工作人员送交住房保障股初审(10个工作日)。 

  (3)审核。窗口受理后,派出调查队进行实地调查(20个工作日)。调查后将材料提交局务会议(纪检派驻组参加)讨论。符合条件的给予公示(7天),不符合条件的发给书面通知。 

  (4)核准。公示后提交市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核准。                                                          

  十、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人);(2)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标 

  准的住房困难家庭(即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 

  (3)公职人员现住房面积低于我省干部职工住房规定标准(琼办发[1994]27号)的,如房改房、集资房,先签定退房协议后才能申请;如公职人员现住房面积超过我省干部职工住房规定标准(琼办发[1994]27号)的,则不予申请。附:《关于严格执行城镇职工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一览表》(琼办发[1994]27号)

 

序号

职务职别

享受标准(㎡)

备注

1

省级干部

180-230

2

厅级干部

100-130

3

处级干部

80-100

4

科级干部

70-85

5

一般干部及其他职工

50-75

  (4)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5)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 

  (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十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经济适用住房申报审批表; 

  (2)本人家庭户口本、成员身份及婚姻状况证明; 

  (3)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证明; 

  (4)所在单位或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夫妻双方有一方户口不在本地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的证明; 

  (5)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规定的材料所涉及的各类证件、合同及证明材料,应当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十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批程序有哪些? 

  答: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批程序为: 

  (1)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接受并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后予以受理,并由窗口工作人员送交住房保障股初审(30个工作日); 

  (2)审查:初审后,送交住房保障股分管人员进行复审(14个工作日),不合格的由审批办主任通知申请人不予以申请的通知及原因(补材料5个工作日)。合格的上局务会议讨论(3个工作日)。 

  (3)公示:7天。 

  (4)核准:公示后提交市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核准。   

  十三、申请限价商品房时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限价商品房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人口或财政供养人员,以及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包括各类经济实体、其他组织)连续工作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满5年; 

  (2)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即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公职人员现住房面积低于我省干部职工住房规定标准的,才能申请; 

  (3)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中等收入线或者中等偏下收入线标准; 

  (4)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四、申请限价商品房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限价商品房时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限价商品住房申报审批表;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 

  (3)用人单位证明、劳动用人合同及社保证明; 

  (4)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5)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材料; 

  (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规定的材料所涉及的各类证件、合同及证明材料,应当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十五、申请限价商品房的审批程序有哪些? 

  答:申请限价商品房的审批程序为: 

  (1)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接受并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后予以受理,并由窗口工作人员送交住房保障股初审(30个工作日); 

  (2)审查:初审后,送交住房保障股分管人员进行复审(14个工作日),不合格的由审批办主任通知申请人不予以申请的通知及原因(补材料5个工作日)。合格的上局务会议讨论(3个工作日)。 

  (3)公示:7天。 

  (4)核准:公示后提交市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核准。  

  十六、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存在什么情况将被取消保障资格? 

  答: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低收入标准的; 

  (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7)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8)其他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 

  十七、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存在什么情况将被取消保障资格? 

  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产权单位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住房。 

  (1)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4)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6)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7)其他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 

  十八、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能否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出租或私下出售? 

  答:购买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东方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应在购房合同中将上市交易交纳价款和政府回购的有关规定予以载明。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 

  十九、购买限价商品房能否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出租或私下出售? 

  答:限价商品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进行回购;满5年上市转让的,政府可优先回购。上市交易后购房人应当向政府交纳一定比例土地溢价等相关价款。回购的具体办法和交纳相关价款的比例由东方市人民政府确定。 

   

   

  东方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 

  201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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